被告岳**和大平物流公司质证称: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中驰公司和被告刘**未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被告皮**的证据一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皮**的证据二系皮**与大平物流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皮**的证据三能证实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皮**的证据四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岳**和大平物流公司向法庭出示证据如下:
证据一、通知1份。证明:2020年6月25日岳家运业通知皮**办理保险和营运证解锁业务,证实到6月25日之前皮**没有缴纳保险费续保。
原告梁**和梁**质证称:与原告没有关系,不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皮**质证称: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有异议,该通知并没有出证人的签字,通知中岳家运业与五寨县岳家运业有限公司不符,该证据形式要件不合法。该份通知皮**没有收到,...(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