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屈**因与被上诉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裕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鸡西中院)(2020)黑03民初****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泰裕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屈**上诉请求:撤销鸡西中院(2020)黑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不得执行鸿苑家园**号楼**单元**室房屋或将案件发回鸡西中院重审;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宏达公司、恒泰裕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屈**与恒泰裕隆公司签订合同,合法购买了鸿苑家园**号楼**单元**室房屋,在鸡东县房产管理处办理了预售房屋预告登记,并领取了鸡东县房产管理处核发的预售房屋预告登记卡。但由于施工单位宏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致使恒泰裕隆公司未能向屈**交付房屋。屈**的权利足以对抗宏达公司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请求权。2.恒泰裕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不应查封已经出售给屈**的房屋。宏达公司申...(本文书还有4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