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哈尔滨东方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富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晨公司申请再审称,1.美晨公司已经代扣代缴农民工保障金31,300元,原审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农民工保证金和劳保统筹款不当。2.富隆公司提供的《各栋号工程款拨付情况一览表》明确应扣除甲供材,原审法院扣除了部分甲供材价款,还有2,851,195.3元甲供材未扣除错误。3.外委工程造价2,199,039.5元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不应计算在已付工程款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期间,2020年12月17日,美晨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第1项、第2项,变更第3项为外委案涉玫瑰**号楼...(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