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与周*在沈阳市大东区共同经营晶圣堂养生保健馆并约定共负盈亏,周*负责出资租房、供暖等经营成本,并负责向按摩女提供避孕套、湿巾等卖淫用品,孙*负责日常管理、收取嫖资等。
2020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孙*伙同周*在沈阳市大东区晶圣堂养生保健馆按摩房内先后三次容留卖淫女于某1从事卖淫活动,先后三次容留卖淫女于某2从事卖淫活动。事后,被告人孙*先后收取卖淫收益共计人民币1350元。
被告人孙*、周*于2020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谭**、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微信收款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租...(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