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58826.17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5日14时40分,在人民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被告王**驾驶未悬挂车牌(该车车牌为豫e×××××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原告张**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人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交警出具事故证明,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信号灯的放行顺序。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导致原告急性...(本文书还有3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