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0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7年4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钟*、徐**,被上诉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名称为“瓶帖(东方长城龙)”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简称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4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24日,专利号为03307290.6。2005年8月23日,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以本专利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且使用了知名品牌“长城”注册商标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第8322号无效宣告请...(本文书还有2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