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刘**与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刘**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刘**称,本院在执行刘**与李*一案中将异议人共同所有的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号楼**单元**号和**层**号两套房产查封,要求撤销本院(2011)新执一字第86号裁定书,并撤销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刘**与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四终字...(本文书还有4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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