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天台县平桥镇嵩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钱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委托司法鉴定,并于2016年1月15日收到鉴定报告。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天台县平桥镇嵩山后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叶**到庭参加诉讼,证人谢*、吴**、吴**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5年3月29日,被告天台县平桥镇嵩山后村村民委员会雇佣原告、被告叶**、吴**、谢*、吴**等人修建公墓,中午12时左右,原告在施工时因不熟悉地形,摔下工地旁水沟受伤,共支出医疗费74399.9元、误工费33792元、护理费6072元、伙食补贴费138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755元、住宿费1602元,合计114514.9元。故请求判令:1、被告天台...(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