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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庄**犯职务侵占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惠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3
  •  
  • 【案例概要】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志远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凤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志远及其辩护人蒋**、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志远于2013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利用担任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利公司)业务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货款合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172288.50元。被告人庄志远将其占有的货款全部用于“***”赌博输掉。

    案发前,被告人庄志远退还嘉德利公司货款210000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单位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志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庄志远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庄志远主观上没有占有资金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2.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其在公安抓获时,是主动去公司解决此事,并主动交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恳请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给予最大限度从轻处罚;3.被告人在案发前已退还210000元,且系初犯、偶犯,希望给予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被告人庄志远利用担任嘉德利公司业务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向客户催收货款过程中,采取收入不缴交公司财务的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货款合计1172288.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庄志远把嘉德利公司暂存于安徽伽宝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的由宁国市龙驰电器有限公司退还给嘉德利公司的4.8微米的一级品电容薄膜1988.7公斤(经鉴定,价值87502.8元),未经嘉德利公司同意私下以...(本文书还有78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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