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称:2013年1月17日,周**与女人世界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周**购买铺面,面积为12.09平方米,总价为949101元,后委托女人世界全权经营和管理,委托经营期限为12年,即2013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该协议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女人世界应当每年按该商铺实际成交净房款即949101元的8%的标准向周**支付经营管理收益(税后所得),并约定支付方式为按委支付,由女人世界在每个委度的首月10日前支付,若女人世界未按约定向周**支付经营管理收益,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周**支付违约金。同时协议约定,为保障经营管理收益支付义务的如约履行,猎鹰培训公司自愿为女人世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但是在履约过程中,女人世界并未按约定向周**支付租金,在周**多次催告后仍未能及时支付,为此,女人世界、猎鹰培训公司、新猎鹰科教公司、力拓房地产公司、张**、张**、吴*于2015年5月20日共同向周**作出承诺,承诺内容有:1、由力拓房地产公司以长国用(2011)第****号的土地使...(本文书还有4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