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乡人寿)与被上诉人赵**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于2014年5月20日在新乡人寿为其所有的豫g×××××号货车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20日0时至2015年4月19日24时,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20日0时至2015年5月19日24时;其中商业保险包括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500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条款)20511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不计免赔条款)50000元,乘客车上人员责任保险50000元×**座等险种。2014年10月10日0时许,赵**的司机郎建明驾驶该...(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