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桐柏县绿鑫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鑫农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邓**以郭**为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郭**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偿付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0日支付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原审法院在诉讼中据郭**的申请追加绿鑫农林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后经审理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郭**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绿鑫农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文书还有2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