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李**为与被告李**、李**、陆*、冯*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及鲍*、李**的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李**、李**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李**起诉称:四被告系家庭成员关系,原告鲍*与被告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2005年,被告李**代表其家庭与杭州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因建设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项目需要,在行宫塘村7组进行征地拆迁。原、被告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当时常住户口在册人数为6人(其中农业人口为6人),协议约定安置方式和安置面积为:在规定规划行宫塘农居点自行建房安置。2008年,原、被告家庭成员共六人按政府规划在行宫塘农居点建造了三间**层楼房,并于...(本文书还有2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