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丽娜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1年5月,被告在金华市金东区源东村使用了原告的挖机。2012年1月9日,双方经过结算表明被告共欠原告挖机费10000元整,被告承诺在2012年农历二月底付清,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之后,被告却未按约履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支付挖机费10000元,并赔偿利息(从2012...(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