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12月10日,双方争吵后原告离家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海尔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55寸海尔彩色电视机一台、棉被两床、太空被...(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