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崔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崔某丙。2012年,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六年。因被告对原告不诚实,且在外实施诈骗并构成犯罪,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婚生子均由原告抚养,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待被告出狱后,原告再据情况另行主张;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崔**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崔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崔某丙。2012年5月31日,被告崔**因涉嫌骗取贷...(本文书还有1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