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鲁县建华镇俊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鲁县建华镇俊昌村民委员会诉称,2006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砖厂承包盐碱地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盐碱地350亩,用于建造砖厂,承包期限为2006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20日,四至为:东至公敖泡子进水渠,西至原俊昌村边界,南至稻田地,北至李*财渔泡子。承包费为227500.00元。同时约定被告应在砖厂投产后重点解决本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筹建砖厂的义务,反而将承包的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
被告张**辩称,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盐碱地承包合同并返还土地,但原告应以评估报告为...(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