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年××月××日生一子,取名“胡嘉豪”,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维持下去的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子胡嘉豪,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胡*庭前提交答辩状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与被告胡*经媒人介绍...(本文书还有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