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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襄阳供电********、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身镇蔡庄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483-*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6-04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女,1972年9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女,1940年5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92年12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男,200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上诉人骆**、襄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蔡庄居委会(以下简称蔡庄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谭**、郑**、张**、张恒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元月至今,骆**从团山镇蔡庄村四组承包土地11.6亩,用于开鱼池及种树。2014年7月上旬,案外人赵**、孟*福及死者张国海与骆**口头协商将骆**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卖给赵**、孟*福和死者张国海,价格为33000元。2014年7月24日早上6点左右,三人来到承包地上伐树,期间赵**喊张国海无人应答,就跑过去找张国海,发现张国海倒在地上,手中还抓着一根电线,就赶忙将孟*福喊到现场,用干木棍将电线撩开,并将张国海送往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过行抢救,张国海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24日死亡,支付医疗费1941.5元。事故发生时,死者张国海已锯倒三棵树,其中两棵树倒在电线上,其没有伐木资质。事故发生后,骆**、赵**、孟*福分别谭**、郑**、张**、张恒支付现金6000元,共计18000元。2013年4月17日,供电公司与蔡庄村四组签订低压供电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经蔡庄四组公用变压器向蔡庄四组提供380v/220v交流50hz电源。第三条约定产权分界点为:10...(本文书还有73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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