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女,1972年9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女,1940年5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92年12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男,200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上诉人骆**、襄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蔡庄居委会(以下简称蔡庄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谭**、郑**、张**、张恒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元月至今,骆**从团山镇蔡庄村四组承包土地11.6亩,用于开鱼池及种树。2014年7月上旬,案外人赵**、孟*福及死者张国海与骆**口头协商将骆**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卖给赵**、孟*福和死者张国海,价格为33000元。2014年7月24日早上6点左右,三人来到承包地上伐树,期间赵**喊张国海无人应答,就跑过去找张国海,发现张国海倒在地上,手中还抓着一根电线,就赶忙将孟*福喊到现场,用干木棍将电线撩开,并将张国海送往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过行抢救,张国海因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24日死亡,支付医疗费1941.5元。事故发生时,死者张国海已锯倒三棵树,其中两棵树倒在电线上,其没有伐木资质。事故发生后,骆**、赵**、孟*福分别谭**、郑**、张**、张恒支付现金6000元,共计18000元。2013年4月17日,供电公司与蔡庄村四组签订低压供电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经蔡庄四组公用变压器向蔡庄四组提供380v/220v交流50hz电源。第三条约定产权分界点为:10...(本文书还有7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