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诉被告王**、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向本院提出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王**偿还原告贷款余额663050.45元,积欠利息6012.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2021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为止);(以上数额合计669063.06元)2.被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本文书还有2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