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冯**诉被告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犯房产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冯**诉称,被告于1996年11月28日、1997年7月30日分别下发的《通知》、《关于限期改造低矮瓦房的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没有给予原告拆房费、事后修缮费、水电材料及安装费、闭路电视重新安装费等相应的补偿费用,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于1996年11月28日下发的《通知》及1997年7月30日下发的《关于限期改造低矮瓦房的通知》违法;2、判决被告按照政府政策给予原告因受强拆、强建所受的损失补偿60万元(拆房费6万元、重置费10万元、土地作价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45万元)。
针对本案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原、被告双方对此有不同意见:一、原告认为,本案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