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与被告鲍*、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鲍*、薛*及其二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撤销并返还原告按印字据(即2020年4月30日的声明及2019年6月24日证明);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鮑鑫是原告的孙*,被告薛*与鲍*是夫妻关系。2020年4月30日左右,被告鲍*夫妻二人到石油路颐天年养老院,以给原告送二十元空调补助费用为名,告知原告说社区给原告发放了二十元的空调补助费用需要原告捺手印领取,要原告在被告带来的字据上按手印,并给付原告二十元。事后原告询问社区工作人员空调补助的事情,回答根本没有领费一事。因原告不认识字,也不知二被告所写的实际内容,担心因自己行为不...(本文书还有2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