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阎**、涂**、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李*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安置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663600元及利息85549.10元(自2017年11月13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4月27日主张至款项付清之日),共计749149.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家人与被告涂明波系老乡,被告阎**与黄**系母女关系,黄**与涂**系夫妻关系。2015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家人借款,正好原告欲在郑州购房,得知被告家被拆迁会得到多套安置房。遂与被告商定,先借款给被告,待被告取得安置房后再转让房屋给原告,之前的借款作为提前支付的房款。后2017年被告取得安置房,原告与被告阎**于201...(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