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
原告贺**。
原告贺**。
原告关*。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刘*,系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号艺海宾馆**楼。组织机构代码***:90xxxx负责人王**,系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
委托代理人杨**,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贺**、贺**、关*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刘*、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贺**、贺**、关*诉称:2014年12月11日,贺*星以其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和人寿保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本文书还有3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