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0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钟*、徐**,被上诉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被上诉人河北昌黎县东方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长城葡萄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1年11月7日,东方长城葡萄酒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瓶帖(东方龙长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简称本专利),并于2002年5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1350791.5。2005年8月23日,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以本专利与名称为“标贴(长城俱乐部干红)”、专利号为00337963.9的...(本文书还有2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