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蒋**、葛**、泗阳县公****、中国移动**********、中国移动***************、安徽电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原告杨*诉被告蒋**、葛**、泗阳县公路管理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罗**、被告蒋**、被告葛**的委托代理人庄*、被告泗阳县公路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陶**、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安徽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4年8月26日17时许,被告蒋**驾驶吊车在泗阳县××八集增压站门前进行吊杆作业时,因液压油管破裂,导致液压油泄露至路面,造成途经此处驾驶自行车的原告杨*受伤,车辆损坏。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无责任。...(本文书还有2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