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河子市星辰幼儿园(以下简称星辰幼儿园)为与被上诉人马*、禹*、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贞、代理审判员常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星辰幼儿园的代表人龙**、委托代理人仇**、被上诉人马*的法定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禹**法定代理人暨*上诉人禹**、被上诉人禹*、禹**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禹*均属在被告星辰幼儿园受托的幼儿。2015年1月12日12时27分许,被告星辰幼儿园的带班老师开始给幼儿盛午饭。当天教室内有六张桌子,每三张并为一排。原告马**被告禹*坐在第一排的第一张桌子的相邻同侧。12时28分许,带班老师给坐在第一排的九名幼儿盛完饭后开始给坐在第二排的十四名幼儿盛饭,当时还另有两名幼儿在教室中追逐打闹。被告禹*从所坐的椅子上往下滑的同时踢到桌子,导致桌子突然向前移动,放置在桌子上的饭菜泼洒到原告身上。带班老师发现后将原告带离教室,并用冷水打湿毛巾敷在原告腿上,后又脱掉原告的裤子,发现原告腿部红肿且有脱皮现象。带班老师向幼儿园的保健医生电话询问,得知原告的伤情需送医院治疗,又电话联系原告的母亲,原告的母亲遂赶到被告星辰幼儿园。
当日13时许,原告被送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进行急诊检查。经检查,原告的右小腿创面起大小不等的水疱,部分疱皮脱落,部分创面基底红润,部分创面基底红白相间,有坏死组织及污物附着,疼痛敏感。诊断结论为:烧伤(热液烫伤右小腿,...(本文书还有6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