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莉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199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当年12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懒惰和好打人的习惯,原告无法容忍,于2006年原告外出打工,并从此与被告断绝联系。2015年4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至今,原、被告仍然分居,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肖**辩称:原告所言不真实,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包括被告家人一直对原告呵护有加,关怀备至,实则是原告到外面打工后...(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