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沈*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沈*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答辩状及证据,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沈*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顾**、王*,第三人沈*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房屋位于铁西区××号**,该房屋为自管公房,产权单位为第三人沈*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原告为该房屋承租代表人,2016年8月12日,铁西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原告房屋予以征收。在征收过程中,原告配合政府征收工作进行了搬迁,征收部门给原告提供了一处临时安置房,但对于原告主张给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问题一直不予解决。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被告邮寄申请请求给与补偿安置,被告收到申请后60日未予答复,...(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