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博源洁净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锡巡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斯琴巴特尔、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1989年5月至2011年7月26日期间,原告马**在被告博源公司的母公司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7月26日,原告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9月,被告电话通知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前返回公司报到,但原告因不满回到母公司参加植树的工作安排,故没有回单位报到。2013年11月8日,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超过15天...(本文书还有1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