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贤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贤丰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双方签订的引进人才协议书约定,试用时间3个月,暂时先支付每月3,000元。并约定,考核业绩标准和待遇标准参照《a营销员基本管理办法》。贤丰公司认为,根据该管理办法,张**必须符合其名下有二名高级客户经理等条件,才能升格为营销总监,才有资格享受6,000元每月的工资。但仲裁期间张**却陈述其已完成了公司的业绩要求,隐瞒了业绩未达标的事实,隐瞒了《a营销员基本管理办法》这一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因此,贤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