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与被告**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单**、张**,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2012年,原告欲投资开发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西委2组地段的旧城改造工程,由于该工程是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惠民工程,必须由具备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因此,原告经与被告协商,由原告出资,以被告的名义对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小区实施开发建设。在双方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地产开发挂靠协议》中约定:“……五、开发资质挂靠方式:乙方只能在梅里斯地段的开发建设使用甲方的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允许乙方以甲方的项目部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马九文的名章开设银行账户,由乙方投资,资金自主支配,项目的效益盈亏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工程收入所取上缴的各项税费等任何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责任。”之后,由原告出资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小区的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并已经出售了大部分商品房,但对余下尚未出售的商品房,被告却拒不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的售楼手续,导致这部分商品房至今未能销售,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虽然挂靠经营行为系《城市房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禁止的行为,但这种禁止的强制性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本文书还有5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