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7月30日在讷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女李*(2002年5月**日出生),次女李*(2007年2月**日出生),长子李*(2009年12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最近几年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将三名子女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6,000.00元至孩子十八周*止。
被告王**辩称:原告与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