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行初字第5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张**,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王*,第三人上海润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8月25日,润业公司向浦东规土局提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了相关附件,其中包括《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沪浦发改备(2013)177号)、《关于同意惠南新市镇**单元和**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南府(2009)9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南房地(2004)出让合同第76号、沪浦规土(2010)出让合同补字第1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本文书还有3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