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韩*、智某某、姜**、郭*诉被告涡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输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第和财保涡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韩*、智某某、姜**、郭*诉称:2011年5月2日,智浩持b2d型驾驶证驾驶皖s******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由徐州市驶往涡阳县。自西向东行驶至涡阳县胜利西路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逆向撞上姜**驾驶的皖s******号小型轿车与停驶的皖3d756号轿车和某在路边的张**,造成姜**受伤和张**当场死亡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1年5月7日作出涡公交认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智浩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和姜**无责任。肇事车辆皖s******号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st6298号小型轿车向财保涡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保险期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计...(本文书还有5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