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博恒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陶**、俞**,被上诉人博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3月,张*得知上海xx学院有一个通用教学正版软件及培训的招标项*,该项*的负责人为刘**。2014年3月19日、20日,张*与刘**互通邮件,向其介绍了张*提供的服务有提供软件、安排教学、购买教材、指派老师、安排考试等,解答了项*合作的若干问题。由于张*不具备参与项*投标的资格,经人介绍认识了博恒公司工作人员李*...(本文书还有2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