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淮南九龙岗二公司(以下简称九二公司)劳*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璐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15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九二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诉称:其自1990年1月起一直在九二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危害接触史长达23年。2014年8月1日淮南市防治所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夏**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并给出了综合治疗和安排疗养的处理意见。2014年9月1日,九二公司向淮南市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淮南市人社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夏**所患为工伤,2015年3月1日,淮南市劳*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夏**的劳*功能障碍为伤残六级。事情发生后,九二公司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夏**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自2013年2月起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待遇。其于2015年5月15日向淮南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淮南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决定。现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关系;九二公司及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70568.7元(3207.67*自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和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合计22个月)、经济补偿金38492元(3207.67元/月*12个月);要求九二公司按照工伤六级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6024.7元(34个月*4883.08元/月)、停工留薪工资22454元(3207.67元/月*7个月);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九二公司承担。
夏**针对其诉讼...(本文书还有6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