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2月,原告任**到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庆乳品厂)就职。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是省区副经理,工作地点是河南省,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被告调整原告工作岗位,但原告未到新的岗位工作。2014年4月9日,被告将原告辞退。2015年4月8日,原告向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被告为原告补办自2013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的社会保险登记,驳回其他请求。现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在履...(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