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诚公司)、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3年10月30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6个月的协议。由于案情复杂,2013年12月1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单**,被告春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荣**,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28日达成庭外和解6个月的协议。同年6月9日、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被告春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荣**,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出的证人张某出庭为其作证。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被告春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荣**,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1月6日、12月5日、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单**、被告张**、被告春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2月16日,被告张**申请中止诉讼,经合议庭评议,201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8月12日,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0年夏季,被告张**将其从被告九三春诚公司处分包承建的嫩江农场滨***小区39号**号楼塑钢窗制作和安装工作交由原告完成。双方商定阴面阳台用两层玻璃的塑钢窗,制作、安装完毕后价格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部分用**层玻璃的塑钢窗,制作、安装完毕后价格为每平方米245元。原告共计为39号和**号楼制作、安装**层玻璃塑钢窗850平方米,制作、安装**层玻璃塑钢窗350平方米,合计278250.00...(本文书还有7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