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诉被告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被告尹**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于2020年9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庄冰冰与人民陪审员谢*光、梁晓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2775.62元并支付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7月27日利息1960.41元给原告(剩余利息以42775.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7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本金及利息之日止);2、本案起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拼车买鸡,被告向原告借款4780元以支付买鸡款给鸡场。2020年5月10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元。2020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再次拼车买鸡,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8910元以支付买鸡款,当天被告归还了2000元给原告。次日(14...(本文书还有24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