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9日23时03分,案外人王*甫驾驶豫r×××**/豫r×××**重型半挂车沿福银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至648km+400m处时追尾撞上前方同车道内由胡**驾驶的赣d×××**/赣d×××**重型半挂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当即将车辆停在647km+516m处(该起事故另行处理)。2020年1月9日23时20分许,被告马**驾驶豫j×××**/豫j×××**重型半挂车途经福银高速公路**号km+516m处时,撞上正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活动的胡**,造成胡**当场死亡、豫j×××**/豫j×××**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0日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二大队委托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胡**的尸体、豫j×××**/豫j×××**车的车体痕迹进行检验鉴定,2020年1月13日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死者胡**死亡符...(本文书还有2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