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XX因与被告张XX、被告驻马店市a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XX及委托代理人马xx、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其经人介绍受雇于被告张**,在张XX承包的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a公司位于驻马店市骏马路北段的驻马店市商业银行综合楼工程干活,其工资全部由被告张XX支付。2010年11月3日,原告在该工程**层楼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导致原告被架子上的砖头砸伤,后被送到驻马店市骨科医院治疗,构成八级伤残,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张XX仅支付原告医疗费14000元,对原告的其...(本文书还有2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