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沙市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湖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长沙市五一西路xx号,五一广场西北角地下**层的房屋出租给湖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从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
2013年3月15日,被告湖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遂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告长沙市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其全权管理位于长沙市五一西路xx号,五一广场西北角地下**层的房屋出租及租赁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合同履行等与租赁相关的全部事项。授权期限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
2013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长沙市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租赁位于长沙市五一西路xx号**广场西北角地下**层“长沙...(本文书还有4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