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诉被上诉人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乡城建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4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宁乡县白马桥仁福村等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于建设g319国道宁乡城区(白马广场至曾家河)段改建工程。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发布预征土地公告,宁乡县人民政府对土地进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并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范**的房屋面积225平米,因未办理好相关的建房手续被拆除。2010年1月16日,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范**补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由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补偿范**438927.5元,范**在协议...(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