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相识,被告于2013年12月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又以孩子看病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7000元。2014年2月,在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称其能购买到内部价格的住房,要求将之前的欠款抵作房屋预付款并要求原告再支付39000元。2014年2月至6月期间,原告陆**被告支付了39000元。后被告却告知原告没有为原告预定房屋,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仅还款1000元,并就剩余6.5万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从2015年6月19日起到2015年12月30日还清”。因被告未依约还款...(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