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酒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13056.50元及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靳建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车**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酒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其妻金玉红与被告签订“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金玉红,被投保人(受益人)为原告,生效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投保人自...(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