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中润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诉被告易**、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润公司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中润公司与被告易**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04),立即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房屋归原告中润公司所有;二、解除原告中润公司与被告光大银行针对被告易**房屋购买行为的担保关系;三、被告易**向原告中润公司支付代扣款576879.05元和违约金15759.91078元(以576879.0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从2015年6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0日,后续违约金仍以上述标准继续支付至款项实际支付日)。逾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42164.35元;四、被告易**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五、被告易**承担原告中润公司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1491元。
被告易**未作答辩。
被告光大银行答辩要点:对中润公司诉称光大银行依据担...(本文书还有3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