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中润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诉被告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润公司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中润公司与被告孙**签的《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03,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立即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房屋归原告中润公司所有;二、解除原告中润公司与被告光大银行之间针对被告孙**房屋购买行为的担保关系;三、被告孙**向原告中润公司支付代扣房款418071.07元和违约金13601.2959元(以418071.0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从2015年2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0日止,后续违约金仍以上述标准继续支付至款项实际支付日)。逾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31703.15元;四、被告孙**承担...(本文书还有35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