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期间,孙**原告陆续借款,后于2014年8月18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认可欠原告58000元,并在欠条上写明分三期还款,一期:2014年9月31日,二期:2014年10月31日,三期:2014年12月31日,但此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截至到起诉前,被告仅还款19500元,尚欠38500元未能偿还,故来院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85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887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孙*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马**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本文书还有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