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时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时运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李**、卢苇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湖南时运物流公司主营业务为普通货物运输。2015年3月15日,湖南时运物流公司为许**运输一批货物,并向许**出具了一份《湖南时运物流货物托运凭证》(以下简称托运凭证),其中载明:货物名称为纸箱,收货地点为铜仁,另备注代收货款1420元。此后,湖南时运物流公司依约运输了货物,并收取了货款,但未向许**支付该代收货款。许**于2015年5月**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湖南时运物流公司支付许**代收货款7145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托运凭证和一份领款单...(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